被用人单位解雇可否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发布日期: 2021-7-1  

案例介绍:

       
小黎是一家网络公司的业务骨干,掌握公司核心技术。去年年初,公司与小黎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小黎在合同结束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将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小黎若违反约定,将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总额3倍的违约金。今年4月,公司与小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次月,小黎即入职一家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请问,被单位解雇后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业务吗?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呢?

专业解答:

       小黎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与小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虽然小黎是被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除行为并不影响小黎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根据约定,公司在小黎离职后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小黎进入一家与原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这显然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小黎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并支付违约金。
       对用人单位而言,竞业限制的核心是避免企业的商业秘密遭遇泄露;对劳动者而言,保守企业的核心秘密,也是员工应有的职业操守。尽管双方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但劳动合同中的有关竞业限制条款并未失效,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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